近日,涵江区检察院依法向涵江区法院提起公诉,涵江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2015年8月,涵江区检察院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白塘镇某村犯罪嫌疑人李某开设的电镀生产点,将未经处理的电镀废水外排。经检测,其废水外排口及流向排放口、车间地面废水的总铬、六价铬等浓度,均超过排放标准限值3倍以上,该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涵江区检察院遂向区环保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同日,涵江区公安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据悉,该案是涵江区检察院建立“两法衔接”平台以来,首例获宣判的污染环境立案监督案例。(记者 洪德木 通讯员 吴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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