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孩子属于超生
法院查明,出生证明上登记的父亲身份证正是周健本人,而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这份证明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的原件。
此外,根据《出生证明》首发签字登记表证明,孩子是芳芳怀孕38周所生,此时芳芳离婚才刚刚33周。如此说来,孩子的确是在两人尚未离婚就已经“播种”成功,孩子的生父是周健无疑。
周健称孩子是早产儿,但法院并未采信。
对于计生局提供的资料,周健认为不够直接,要计生局进一步提供孩子与他有血缘关系的直接证据。但他与芳芳却一再拒绝做亲子鉴定。
法庭驳回周健的请求。主审法官解释说,周健与芳芳曾为夫妻关系,离婚后仍住在一起,要知道谁是周小雅的生父,周健具有足够的举证能力和优势,但周健却偏偏一再拒绝。
相反,在计生局收集证据能力受限的情况下,周健应当凭借自己的举证优势提供相应的证据。但是,直至庭审结束,周健都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还拒绝对第二胎作亲子鉴定,这是明显违反常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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