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伴溺水别贸然施救但不能不理
■以案释法
每年暑期,都是青少年溺水死亡事故的高发期。事实上,在全国不少地方的死亡事故统计中,溺水死亡已成为孩子出意外的“头号杀手”,那么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本案中,市政府对该水塘具有管理责任,后委托给镇政府管理。2016年8月份,南阳地区普降暴雨,镇政府在暴雨过后,应当意识到涉案坑塘蓄水的危险性,并及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加强警示提醒。但从相关证据可以看出,镇政府仅在涉案坑塘处用小纸板竖了一个虽然可以看见但是却不能充分引起人们注意的安全警示标语“水深危险”,除此以外再无其他防护措施。坑塘周围杂草丛生,不能一目了然地辨认出坑塘的边缘线,存在安全隐患。因此,镇政府在对坑塘的日常管理中存在过错。
但基于市政府与镇政府系委托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市政府作为委托管理单位,应当对镇政府的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小明系未成年人,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未成年人具有救助义务,但小明在事件发生后,没有及时呼救。他作为一个15周岁的少年,应当能够意识到可能发生的事情。涉案坑塘距离周围居家户一两百米,且村民张某就在地里拔草,但小明并没有呼救,明显具有过错。考虑到小明系未成年人,面对这样的突发事件,其心理承受能力有限,虽然其具有过错,但过错较小,酌情确定小明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小华虽未成年,但已满15周岁,应当知道在水塘中游泳具有危险性,原告作为小华的父母,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应担主责。
卧龙法院民一庭庭长王庆善提醒说,暑假期间,家长要教育孩子,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教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熟悉水性的学生不擅自下水施救。尤其要教育孩子,在发现同伴溺水时应立即呼喊大人去救,不宜盲目下水营救,尤其不要手拉手下水营救,避免发生更多伤亡,但也不可不管不问,应当立即报警或寻求成人帮助,展开智慧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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