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决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情况如下:一是提高残疾人员的残疾抚恤金标准。其中因病六级每月提高188元;因公七级每月提高135元;因公八级每月提高87.5元;因公九级每月提高64元。二是提高“三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其中烈属每人每月提高564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月提高370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提高330元。三是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参战退役人员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此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充分体现了区委、区政府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关怀,同时提高了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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