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会议继续审议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在2016年6月红十字会法修订案的初审时,针对社会影响较差的“挪用截留”捐赠财产等行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相应法律规定。
此次二审草案中,专门增加了相关条款,明确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违背募捐方案、捐款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由上级红十字会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明确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等情形,也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初审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红十字会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此次二审稿也修改了相关条款,“红十字会应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邱耀洲 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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