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日,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详细解读《条例》的立法背景、特色亮点并介绍实施准备情况。
据悉,《条例》是全国第二部个人破产地方法规,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的首次立法实践,也是厦门综合改革试点的重要成果之一。《条例》共十六章一百八十九条,系厦门自1994年获得立法权以来,涉及法律关系最为复杂、调整范围最为广泛、法规体量最大的法规,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探索迈出重要步伐,具有重要的改革意义和法治价值。
厦门作为民营经济活跃的特区,截至目前,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达47.87万户。《条例》旨在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经济和社会再生机会,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核心亮点:
保护与防范并举
《条例》率先将“保护”写入法规名称,并在制度设计上贯彻落实全面保护理念——对债权人,确保债权公平受偿和债权利益最大化;对诚信债务人,核心是设定了经过法定程序后可依法获得剩余债务豁免和信用修复的机制,并为其保留豁免财产以保障基本生活;对相关利害关系人, 如将债务人所抚养人等必要生活费纳入豁免财产,相关费用优先清偿。
同时,《条例》设置了“全链条防范与惩戒机制”,从财产申报与调查、财产处分规则(如管理人可行使撤销权追回财产),到严格债务豁免法定条件(明确10类债务不得免除、7种情形不得免除剩余债务),并加重欺诈行为法律后果,规定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的剩余债务豁免裁定,在其有生之年都可以被撤销。
此外,《条例》创新提供了多元化的程序选择,如创设庭前债务清理、遗产破产、夫妻共同破产、个人与企业法人合并破产等特别程序,并优化重整、和解与清算程序间的衔接,提升运行效能。《条例》建立契合改革实践需求的府院协调机制,实行破产审判事务和破产行政事务相分离,设立破产援助资金,创设公职管理人制度、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强化实施保障。
实施准备:
相关部门配套保障齐全
实施在即,承担关键职责的部门已准备就绪。根据《条例》,市司法局被明确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已建成厦门市破产信息平台,供债务人在线申请咨询辅导,并设立了线下个人破产事务服务窗口提供面谈辅导,相关服务规程等配套文件将随《条例》的实施正式出台。
市中院为迎接《条例》实施,已制定了详细的配套制度和170余份标准化文书,并从以往案件中筛选出合适案例作为首批案源。同时,市中院已推动建立府院协调机制,并开发厦门法院个人破产案件智能办案系统,以实现全流程在线办理。市中院强调,将把防范破产欺诈贯穿程序始终,严格落实终身可撤销免责制度,并对利用制度逃废债的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确保个人破产制度健康实施,努力营造良好的司法实施氛围。(厦门日报记者 蔡绵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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