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借款2万元给陈某,签合同表明月息2%。还款日到了,陈某拒不还钱,江某起诉到闽侯县法院后才发现合同写的是“借款人若未能按期如数归还借款,则必须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
原告江某诉称,2015年2月3日,被告陈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其借款2万元用于周转,并写下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拒绝还款。江某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按月利率2%从2015年2月3日至借款还清之日计算利息。
闽侯法院认真审查原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借条,借条中双方并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仅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2月3日至2015年10月3日。借款人若未能按期如数归还借款,则必须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即双方仅约定了被告未按期还款的逾期利息。故对利息部分,法院仅判决被告支付从2015年10月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对2015年2月3日至2015年10月3日期间的利息不予支持。
原来,签借条时原告并未认真审查条款,误将逾期利息视为期内利息。法官提醒,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民间借贷中,双方应当仔细审查每个条款,尤其是事先打印好的格式条款,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记者 徐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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