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张先生:我30多岁,前段时间在微信上认识一个女孩子,前前后后总共发了上万元的微信红包给对方,其后我们确立恋爱关系,但没几天就关系破裂分手了,请问我能否要回之前发给她的微信红包?
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孝泉:张先生在微信上向对方示爱发红包,实质上是一种一般性的赠与行为。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张先生应当清楚发红包之后的后果。发出红包之后,赠与行为即生效。在没有其他明示约定的情况下,受赠人在接收红包之后,不存在应履行的附属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因此,除非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张先生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微信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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