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人大相关职能,更好落实宪法的规定和精神,体现国家发展规划的权威性,推动依法编制、审查和批准、实施、监督国家发展规划。
今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提请当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对篇章结构作适当调整并充实有关内容。一是将第二章“国家发展规划的制定”分为“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国家发展规划的审查和批准”两章,在“审查和批准”一章中增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国家发展规划的审查和批准中的有关职责和程序规定。
二是将草案一审稿第三章“国家发展规划的实施”中有关国家发展规划监督的内容单独作为一章并增加有关规定,明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监督的具体工作,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发展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的程序。
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具有重大创新和引领意义。为强化理念引领,草案二审稿增加“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规定。
为对我国规划体系的构成以及各类规划的定位及相互关系适当予以明确,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规划体系。此外,还对草案一审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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